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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296 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各类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拟评定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凡造成国有资产和公众利益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
   3、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二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经济效益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矛的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省部级经营管理大奖的主要获得者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 外语、计算机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熟练操作计算机,参加省人事职称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合格标准。
  三、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理论。
   2、 了解本行业现状及经济发展动态。
   3、 熟悉本专业的管理技术。
   4、 熟悉本专业相关法规。
   5、 在经济管理某一方面有较高学术造诣或独到见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符合下列第1、2款中一款及第3款条件:
   1、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大型企业的一个部门或一个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分析、判断和综合能力,能对所从事的经济工作或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企业经营战略。
   2、长期从事经济管理或规划咨询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重要经济理论课题研究或重大项目策划、论证工作,并提出有价值的指导性意见。
   3、具有指导经济师和其它经济专业人员搞好经济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在任经济师或企业经营负责人期间,符合下列1?6款中一款和7?8款中一款条件: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地区或行业经济政策、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或重大经济战略决策,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以市县以上政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据)。
   2、在经营管理实践中,通过管理创新、体制创新总结出套切实可行的管理理论或方案,得到省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认可并推广。
   3、负责制定的二个以上经济改革方案(含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方案)被市县以上政府(或企业)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以有关部门或企业证明为据)。
   4、采取有效措施,使所负责的一个大型企业或两个以上中型企业扭亏为盈(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或会计、审计事务所证明为据)。
   5、全面负责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其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叁年明显上升;或主持大型企业内重要部门经济工作,反映该部门生产经营业绩的三项以上主要经济指标连续叁年明显上升(企业会计年报为据)。
   6、 在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制定一系列有效激励员工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培养人才,促进一个大型企业或二个中型企业发展和员工素质明显提高方面做出突出的贡献(以单位证明为据),且所在企业未出现重大劳资纠纷案件。
   7、公开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编著、译著(在合著、合译中独立撰写的部分不少于5万字)。
   8、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包括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重要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独立完成的不少于2篇。
  四、附则
  (一)“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教育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专版)。
  (二)“省部级经营管理大奖”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奖项。
  (三)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须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四)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五)原在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现已转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其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管理专业工作的年限可视作经济师任职年限。
  (六)取得财经类助理研究员、财经类讲师职称,现已转到经济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本条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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