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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推评办法

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579 次

浙江省舟山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学科组推评办法

 
(二)论文(著)发表、获奖、交流、编写教材(虽有统一书号,但需个人出资,在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不能计分。)  1、发表与编写  ①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8分,合著酌情给分。  ②国家级(指国家部、委、局、办主办的刊物以及自身系国家级机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中心收集复印的论文2.5分。  ③在有正式刊号的省级报刊杂志发表的论文记1.5分。  ④在有内部刊号的省级报刊杂志发表的论文记1分。  ⑤在《舟山教科研》发表或《舟山日报》、《舟山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记0.5分。  ⑥参加省级教材编写,根据本人承担的任务酌情记2?3分。  ⑦参加市级教材编写,根据本人承担的任务酌情记1?2分。  2、获奖(由教育业务部门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评奖)  ①省级以上获一等奖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  ②省级获一等奖1.5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③市级获一等奖1分,二等奖0.5分,三等奖0.3分。  同篇论文重复获奖按最高级别核分。  3、交流(由教育业务部门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  ①省级以上记1分。②省级记0.5分。  同篇论文重复交流按最高级别核分,以证书为准。  上述论文必须在1500字以上。第一作者给80%分,第二作者给40%分。一篇文章只能赋分一次。  1-3项累计最高记分为8分。  4、论文鉴定  评审对象提交中学高级职务的论文,经专家组鉴定为“完全具备”的记3分,“具备”的记2分,“基本具备”的记1分,“不具备”的不给分。按二位专家各自的鉴定结果记分。  对抄袭论文和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2年内取消晋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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