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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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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民办学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经市职称部门审核同意,现将200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对象范围仍为全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在职在编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在截止申报之日前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三、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同意报评的人员,各单位要按照职称报评相应条件(含入门条件和评审条件),将个人主要业绩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对其所任课班级学生(不少于50人)进行问卷调查,学生问卷调查表及汇总表仍按去年式样。调查表由单位留底备查(保存3年),汇总表与职评材料一起上报。此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所辖区域内自行组织。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鉴定意见,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公示后有异议未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所在单位不得签字上报。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实行网上公示,时间为7至1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凡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并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不办理发证手续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取消已取得的资格。对通过虚报、假报的方式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已取得的相应任职资格,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任职资格。

    五、要坚持严格评审,规范管理。各地和各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依法规范管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正确行使授予的权限,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扩大评审权限。超出评审权限而评审的教师职称一律无效。要进一步加大各地中评委异地邀约执行委员的比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进一步完善多元评价办法,要采用资格考试、业绩考核、能力测试、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手段开展评审工作,建立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使个人业绩和业务水平与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六、各市(县)、区应留有一定的高级职务岗位专门用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引进骨干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参评高级教师职务。对已超编、高级职务比例高于规定标准的城镇中小学校,应严格控制高级职务岗位数额,鼓励此类学校的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七、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要认真贯彻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根据《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0〕11号)的精神,“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但可作为竞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人才交流、参加学术、技术等活动的依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可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因此,凡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同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各单位必须向申报者讲明相关政策,申报者本人须有明确态度的书面材料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否则不予受理。

    八、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体罚学生、从事有偿家教和严重违反“减负令”者,在各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2704609。

  凡由我局组织评审的各类申报材料,应在6月20日之前报送无锡市教育局职称工作办公室。

  附:《200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说明》

                                 无  锡  市  教  育  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

200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说明

一、年限的计算

    (一)任职资格的起算时间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时间,由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经批准组建该评委会的职称工作部门批准发文之日起算。
    (二)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职龄)的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龄”从签订聘约、被聘任之日开始计算。各专业技术资格试行条例(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任职条件所提的任某级职务的年限,是指实际被聘任的年限。为此,今年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

二、职称报评材料的有效性

    根据市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规定,今年职称报评的有效材料原则上应为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到上一年度末的材料。

三、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1.任职年限、学历要求:
    ⑴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2年以上;
    ⑵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⑷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小中高”),1979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6年以上。

    2.在任职年限、学历符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同时,原则上必须坚持在教学第一线,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工作量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或负责团队工作、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或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⑴从教以来曾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⑵在担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曾获市(县)、区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⑶是教研组长以上的教学骨干,或在指导学生课外兴趣小组和运动队工作中取得成绩,由其指导的学生在市(县)、区一级竞赛中获奖或本人在市(县)、区以上学科评优活动中获奖;
    ⑷学校领导或中层干部,应坚持兼课并符合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较好,其负责的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二)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1.任职年限、学历要求:
  ⑴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⑵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⑶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从教20年,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2.在任职年限、学历符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的同时,还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担任班主任工作(或负责团队工作、教育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⑴任中学二级教师期间,在毕业班任教2年以上或担任过一轮循环教学工作;
    ⑵积极开展课外活动,指导的学生在市(县)、区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本人在市(县)、区以上的学科评优活动中获奖;
    ⑶在担任中学二级教师期间,曾获市(县)、区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或有两次被评为校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或受嘉奖奖励。

  (三)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1.任职年限、学历要求:
  ⑴具有中师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⑵大专专科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⑶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⑷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

  2.在任职年限、学历符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和中学一级教师相同的基本条件之一。

四、破格申报

    凡学历或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教师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视为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9号)规定的破格条件掌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破格。

  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教师原则上不实行学历破格晋升(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人员除外)。

五、关于任职资格和学历的说明

    (一)凡196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申报晋升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原则上应取得本科或双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申报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应取得大学专科学历。
    (二)对年龄在四十周岁(含)以下的四星级高中教师和三十五周岁(含)以下的其他高中教师原则上须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方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如不符合上述学历(或学位)要求,可以按学历破格要求来申报,但须为在读教育硕士一年以上或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凡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农村中学和薄弱学校的教师及1951年(含)以前出生的其他初中教师,从教15年以上,取得双专科学历,经审核和考核教育教学教研效果显著,达到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任期内综合考核为优秀者,可不作为学历破格。
    其他人员,凡取得省教育厅认可的双专科学历(其中必须有一个专业学历与所申报专业相同),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作为已符合破格条件中的一条对待。但对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晋升高级职称必须具备本科学历或符合有关破格要求。
    (四)对1956年底前出生的初中教师,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0年,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满15年的,经审核和考核教育教学教研效果显著,达到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任期内综合考核为优秀者,可不作为学历破格。其它人员须具备破格条件中的一条必备条件。
    (五)对先工作后学历者,如取得的后学历是具备规定学历且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在职称报评时按正常晋升条件掌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破格处理。

    197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教师,必须取得规定学历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锡职办[2000]2号文规定,对197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且中专毕业后、职龄满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系列所规定的相应破格条件,考核优秀的,允许破格报评中级任职资格。

六、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破格晋升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须有两次以上“优秀”或任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并在非同一年度获得本单位(含)以上的各类表彰。年度考核有一次基本合格或未定等次,延长职龄1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须年度考核连续三年(含)合格以上,方可申报。

七、论文与能力测试

    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者,要提供有一定质量的联系教育教学实际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论文至少2篇(其中至少有一篇与申报学科相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资格者提供论文至少2篇(其中须有一篇发表或县、区级以上获奖),且均须经过学校审定通过,其论文内容原则上要与申报的专业相对口。
    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参加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能力测试等评价考核。

八、引进或调入人员的评审

    (一)凡从外地引进到同系列学校内任教的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确认,可提供个人档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市职称办审核并按规定统一办理确认手续,审核未通过的教师不得聘任。
    (二)已具备非教育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现从事教学的专业与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关,经考核已具备同级别教师系列职务的任职条件的,可报评中小学教师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部队转业军人调入教育系统后,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可以直接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九、计算机的考核要求

    按照省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凡申报高、中级职称者,必须通过相应的职称计算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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