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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开征的问题与对策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328 次

(一)问题:1)既缴纳土地出让金又开征房产税涉嫌双重征税;2)税负高、福利低的情况下开征房产税涉嫌与民争利;3)在现有条件下开征房产税涉嫌违反税收法定主义。
(二)对策:1)参考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市住宅用地制度,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制定土地出让金免征额度标准并实行一年一调制度,对于在标准额度内使用土地的免征土地出让金,对于超出标准的按市场价征收土地出让金。2)进行结构性减税,就是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或之前进行减税,有增有减,一增一减,使得减税的额度与增税的额度基本一致,既在不降低税收所占 GDP 比重又不增加居民税负的情况下实现房产税的顺利开征。3)承认当前沪渝房产税改革不符合“无法律不纳税”的税法基本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加快物业税法或房产税法的立法工作,使物业税法或房产税法尽快得以颁布并实施。
上海房产税改革方案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制,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作为其立法目的。而重庆房产税改革方案则将的目的“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作为其立法目的。二者未将深化分税制改革作为其立法目的,而主要着力于房地产调控与收入分配调节,实乃倒果为因,本末倒置。房产税改革的立法目的应作如下校正:
(一)深化分税制体制改革,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逐步取代土地财政,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危机;
(二)改革房产税体系,完善房地产调控工具,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稳定房地产价格预期,实现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经济平稳运行;
(三)配合收入分配改革,通过税收的社会财富正向再分配功能,抵消房地产的社会财富逆向再分配功能,缓解我国收入分配继续扩大的不良局面;消除房地产的金融属性,恢复房地产的消费(居住)属性,逐步解决普通工薪阶层购房难的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政府承诺和“安居乐业”的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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