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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浏览(二)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276 次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阳光下的政府法》主要是针对政策制定过程的公开制度。该法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一切会议除符合该法规定的免除公开的条件以外,都必须公开,公众可以出席、旁听和观看会议的进程,但不能参加会议进行发言。免除公开的理由仅限于会议涉及国防机密或外交政策、会议事项属于贸易秘密或者机关内部的人事规则和习惯等等。此外,对合议制行政机关举行会议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也做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应运而生。它以电子化为核心,要求政府以电子化格式和方法处理并传播政府信息。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针对其所拥有的某些文件档案,在建档后一年内,以电子化方式提供给公众,以便公众能够更快更好查阅政府相关信息。

作为《情报自由法》的重要补充,《隐私法》于1974年实施,它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查看联邦政府保存的有关他们本人的材料。《隐私法》从反面界定了哪些领域属于保密的范围,使信息公开制度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它既防止了公民滥用权利,又防止了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为由拒绝公开信息。1995年的保护个人隐私权类政策立法的《美国个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重点在于保护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权,努力为美国创造一个全国乃至全球性的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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