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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09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452 次

宁教人[2009]4号

关于2009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各有关学校(单位):

2009年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求真务实,规范创新,继续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教育人才发展和人才作用持续发挥的动态激励机制,促进全市教师队伍又好又快的发展,更好地为推动我市创建教育名城、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服务。现就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意识,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

各区县教育局及各学校(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意识,按已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不断规范岗位管理工作。各学校(单位)要抓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审核工作,按岗位审批权限核准、调整完善好各自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根据市职称办的要求,今年继续坚持按岗申报,即严格按空缺岗位数进行申报,无空岗的不能申报。

今年底,全市将整体推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坚持标准,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

200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继续按照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南京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06]1号)的规定执行。对有关条件重申如下:

1.关于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符合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属地化的原则向所在区县职称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可不受户籍、档案的限制,其他申报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关于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长期在中小学工作(到1994年底教龄达20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入教师进修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市及各区县招生办公室、自学考试办公室、勤工俭学办等机构的有关人员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根据省人事厅规定,继续采取以下过渡办法:

①对已经获得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可继续保留;

②曾担任中小学教学工作并已评聘了中小学教师职务、1997年6月底前调入上述机构工作的人员,可继续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承担教学工作年限需在5年以上,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承担教学工作年限需在10年以上。

从事成人教育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参照本文规定办理。申报工作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在所属区县进行。

4.关于离退休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凡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教师,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教师所取得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其改变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5.关于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是教师队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市职称办规定,对教师任职的考核,应依据聘约,重点考核其履行聘约,完成岗位职责的情况。要依据考核结果,晋升、续聘或解聘教师职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任职期满的考核,即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任期内年度考核1年(含)以上为“优”,其他年度为“合格”者,任期考核为“优秀”;任期内近两年有一个年度为“不合格”,任期考核为“不合格”;任期内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任期考核为“合格”。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晋升职称,优秀者优先晋升。

6.关于对有偿家教实行一票否决的问题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 (宁职称字[2006]1号)等三个文件明确指出,对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校外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等有偿家教的教师,其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并延迟1年申报。

凡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应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第十一项“任现职以来工作总结”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表》第八条“政治思想及职业道德的情况”中,对本人有无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作出说明。学校应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第十三项“群众测评及组织意见”和《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表》“单位综合评语”中,对申报人员有无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写出鉴定意见。并在送审前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广大教师、学生及有关家长的意见;对发现有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学校要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申报教师专业技术的资格。

7.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任现职以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并提供有关进修证书。

8.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问题

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年满五十周岁的教师,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以上规定。

9.关于职称外语要求

⑴申报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高级职称外语在申报中学高级或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均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②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

③截止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底,年龄满50周岁的;

④长期在涉农区县(具体范围为江宁、溧水、高淳、浦口、六合及其它区涉农乡镇、街道所属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

⑤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⑥通过初定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

⑵申报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试职称外语。

10.关于职称计算机要求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均须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在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有效(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人员须符合“2+1”要求,即:“操作系统”、“网络应用基础”、“任选科目”三个科目考试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①获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②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11.关于申报材料的时效性

评审材料中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普通话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各类获奖证书、获奖论文和在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应在评审年度的上一年年底(2008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或发表。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应在申报评审材料前获得。

12.关于中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评审要求

申报中学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及其以上教师资格,且为专职从事中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评审中对其示范课、观摩课、班主任工作可不做要求,但应将其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基础上,承担学生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的辅导、实验工作任务的情况作为评审条件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13.关于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评审要求

申报中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及其以上教师资格和市教育局颁发的“学校心理咨询员”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且为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为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上述人员每周从事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的时间必须达6小时以上,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14.关于专业面试(答辩)

根据市职称办规定,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专业面试(答辩)。

为了完善“考试、考核、答辩、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保证评审的质量,今年继续组织对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专业面试(答辩),并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学科建设的要求,以课堂教学为中心,针对申报者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加大专业面试的力度,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申报人员的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

专业面试(答辩)的对象、范围和要求见附件一。

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有关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组织专业面试(答辩),专业面试(答辩)的范围和要求由有关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参照附件一的规定自行制定。

在市、区县组织评审工作期间,未经职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补充评审材料。

三、继续执行推荐程序、申报材料的规范化要求

1.关于推荐程序

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

(1)各单位在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时,要切实发扬民主,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应严格按照“公开岗位职数、公开述职、公开展出申报材料(材料上报前,展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开民主评议(参评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公开推荐上报人员名单”的“五公开”程序进行推荐。在此基础上,可采取听课、答辩、笔试、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科学评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拟评人选报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申报者本人应根据单位公布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提出申请,对应空岗申报,公开述职、公开展出个人业绩,单位同意后,个人如实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及相关表格(应以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复印),提交有关材料和证书。申报材料中个人提交的经验总结交流性材料须打印成册。

(2)严肃评审纪律。加强职务评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认真查处。

①对有伪造学历、奖励证书,谎报、剽窃教学科研成果,以不正当的手段拉拢贿赂评审组织成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的申报人员,除按《评审条件》要求作出处理外,对情节尤为严重者,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②各单位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要层层把关,确保评审材料真实齐全、准确无误、手续完备。若有材料弄虚作假的,追究材料审核人责任,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③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以权谋私,打击报复他人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评审结束后,市职称办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挂在“南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公示。

2.申报材料的要求

各区县教育局及市局直属学校(单位),应在对申报材料逐个审核清楚的基础上,按统一规范装订成册。今年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评审申报表》和市教育局印制的送审材料袋及封面。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申报表》及送审材料袋上的“学科代码”、“地区代码”等栏目按我局统一要求填写(“‘学科代码’、‘地区代码’一览表”附后),“编号”一栏由市教育局职称办统一编排。

四、今年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省、市职称办的要求,今年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仍在7月下旬进行。

各区县教育局及各学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推荐程序,认真审核,规范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南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进行申报。各区县教育局和委托市评审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将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报经市职称办审核同意后连同花名册送我局人事处(职称办)(地点:长江路272号207室)。市局直属学校(单位)在6月25日前将推荐评审人员材料报我局人事处(职称办)(地点:同上),由我局集中送市职称办审核。

市局直属学校(单位)推荐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的时间和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的时间的同步进行,各区县教育局推荐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的时间由各区县参照上述进度安排。

附件一: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09年专业面试(答辩)工作意见

附件二: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地区代码”、“学科代码”一览表

附件三:南京市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报审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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