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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则

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486 次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具备第三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第四条教师资格条件,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初定相应的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

    3、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

    5、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资历破格。对极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需学历破格的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劳技(通用技术)以及职教专业等学科;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中,设立中学实验系列;对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可申请在政治学科中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一般10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中学工作的教师,其教科研的论文级别可降低一个档次,评比获奖(区县级及以上)的优秀教案及教案分析也可视作教科研论文;其表彰奖励方面的要求可放宽一个档次,但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二十二条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研究课、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1至2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40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到基层单位检查指导教育科研工作并开设科研讲座2到3次,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15节,并有原始听课笔记。教研科研人员须承担本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科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在省辖市及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专职电教研究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五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任教一年以上的城镇中学教师可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2006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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