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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卫生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标准确定

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306 次

6月17日,省职改办、省卫生厅职改办下发《关于确定2008年度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职改办函〔2008〕24号),确定了2008年度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标准和使用办法。

  《通知》将合格标准划分为三类,即:晋升正高级职务合格标准为50分,晋升副高级职务合格标准为35分,晋升乡镇卫生院范围有效副高级职务合格标准为20分。《通知》按照“适当放宽合格标准”的原则,在合格标准上对陇南市、甘南州及派往灾区救灾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了适当照顾,提出在上述各类标准基础上,对陇南、甘南灾区及参加救灾的卫生技术人员降5分执行。

  《通知》规定,合格人员成绩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有效。

  2008年度合格人员与不合格人员名单可登录甘肃省卫生厅网站(www.gsws.gov.cn),在“人事处/相关文件”栏目中查看或下载。(人事处:李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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