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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后参考文献中关于著录总则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分类:论文指导发表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00 次

 著录总则

一、著录用文字

文后参考文献原则上要求用文献本身的文字著录。
著录数字时,须保持文献上原有的形式。但对表示版次、期号、册次、页数、出版年等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版本用序数词缩

写形式表示。

二、缩写

著者、编者以及以姓名命名的出版者,其姓全部著录,而名可以缩写为首字母 ( 参见 6 . 1. l) 。如用首字母无法识别该人名时,则宜用全名。
出版项中附在出版地之后的州名、省名、国名等 ( 参见 6 . 7 . 1 . 1) 以及作为限定语的机关团体名称可照公认的方法缩写。
期刊刊名的缩写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C ISO 4-1984 《文献工作--期刊刊名缩写的国际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大写字母

著录外文文献时,大写字母的使用要符合文献本身使用文字的习惯用法。

四、著录用符号

参考文献可使用下列规定的符号:
: 用于副题名、说明题名文字、出版者、制作者、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的页数;
, 用于后续责任者、出版年、制作年、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国别、卷号、部分号、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的原文献题名;
; 用于丛书号、丛刊号、后续的“在原文献中的位置”项;
( ) 用于限定语、期号、部分号、报纸的版次、制作地、制作者、制作年;
[ ] 用于文献类型标识以及著者自拟的著录内容;
· 除上述各项外,其余的著录项目后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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