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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苏式多民族国家乡土知识的传承原则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784 次

 在苏式模式中,多民族一般跟国民的文化和语言公民身份/地位产生直接的关系。国家跟各个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进行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交换。

国家通过自治的形式给予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公民权利,换取少数民族公民对国家的政治义务,即对国家的忠诚。为了获得自己民族的文化及语言的公民权利,少数民族承诺对国家的忠诚。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有两个特点:

第一,交换通常是一个一个区域地进行,形成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权利的区域板块。
在理论上,少数民族社区可以在区域板块之内享受语言文化的自治权利,但无法使自己的语言文化跨越这个画地为牢的区域板块,因为苏式模式中不存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跨越区域板块传承和传播的渠道。

第二,交换不是在同一公民权利与义务层面上进行,而是用一个层面的公民权利去交换另一个层面的公民义务,如上面提到的语言文化权利与政治义务的交换。这种异层次的权利与义务的错位交换给同层次的正位交换设下了障碍,给国家建设留下了后患。

国家形态以国家的名义树立大民族的语言文化为国家知识,并在多民族国家框架内广泛推行这一知识。大民族
的语言文化以国家知识的形式,通过媒体、教育等渠道直通各个民族社区,形成国家知识传递到各个民族社区的直通道。可是这个直通道是单行道,只让大民族语言文化以国家知识的名义由上往下传播,而没有途径让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往区域板块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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