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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在主体、内容、手段方面的不足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391 次

首先,实施主体界定模糊。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主体的规定。在具体的突发事件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中,尤其是一些涉及多个部门、地区的突发事件,其信息公开政出多门、关系不顺、出入较大的情况时有发生。经常出现部门分割、单兵作战、职权交叉而相互推诿不发布信息的现象,不利于信息发布的权威性的树立。此外,在突发事件中,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而非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来担任突发事件信息传递与发布角色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总体来说,对于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由谁来主导负责,又有谁来具体实施,相关法律在这一方的规定尚不明确。

其次,信息内容裁量失当。
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制还比较缺乏对信息内容裁量基准的规定。各式各样的突发事件信息内容,是整个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基础,是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也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但是,突发事件的特点决定了从中产生的信息往往比较模糊、失真。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机构陷入了不公开即被定性为“瞒报”,公开则又被定性为“误报”的两难境地。

其三,手段渠道落后单一。
从传播学的角度,当今的危机传播并非线性的信息流动,更不是单向的信息传输,而是传播者与受众之间信息互动的过程。双方在互动中根据对法传达的信息调整自己的行动策略,并再一次发出信息确认自己的理解或提出新的要求,逐渐消除彼此的不确定性,从而达成最优的行动结果,巩固彼此的信任。当事主体在“反应———回应”的互动框架下探讨危机信息发布内容的规划,而非按照“我要说什么”这一主观框架来设计。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行为的规定,基本上强调单一的信息发布,较少对新闻发布的实践操作做出规定,对互动性信息传递渠道的规定则更为罕见,显著落后于公众的实际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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