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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政府监管理论阐明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政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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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政府监管,是指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各级规章、监督检查、设定许可、行政裁决及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其主要针对的范围是微观经济层面上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内部性、外部性等,是政府对产业、企业、或单个市场的监管,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稳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减少个体经济决策给社会而带来的损失 。
政府监管在学术界通常指,政府为实现在某些公共政策目标,通过制定一定的规章或制度来完成,。主要做法是通过对特定产业以及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资质、进入、价格、退出以及涉及到国民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2011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在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中就专门进行了强调,特别指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很明显,这一提法为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监管工作提出更明确的要求,同时更是对公众健康负责的态度。
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光光依靠企业的道德自律行为是没有办法进行有效遏制的,相关部门必须要对破坏食品安全的非法行为进行严刑峻法,唯独让不法分子付出了高昂的违法代价,才会起到威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只有当政府做到始终保持对食品非法添加的违法行为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要对企业的不法行为坚决查处,铁腕治理。只有这样的情况下,公众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才会和谐发展。所以说,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必须要通过政府严格的监管,离开了政府的监管,将变得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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