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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394 次

市场经济中,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者追求的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消费者追求的是食品效用的最大化,两者之间是对立的,市场机制要发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能,必须具备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对立的两者之间掌握足够的有关食品质量的共同信息。显然,在食品市场上,这一前提没有得到满足。即使食品市场上买卖双方对食品信息都存在不完全性,但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等信息了解的更多,卖方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隐瞒、提供虚假信息来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上处于弱势地位,对食品质量安全很难做出判断。由于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失灵,最终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食品安全问题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外部性,市场的价格调节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它既没有办法让食品市场上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因为产生正外部性而得到补偿,也没有办法使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因为产生负外部性而得到惩罚,反而因为外部性是非排他的,部分地享受了生产优质食品企业的正外部性而获得收益。因此,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十分必要。二是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食品的供应链很长,消费者不可能迅速掌握产品质量信息,但食品企业对自身产品信息的了解远比消费者多,因此形成了消费者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消费者虽然有动机获得足够的食品质量信息,但对于单个消费者而言成本很高,并不容易实现。而外部经济的受益者是没有动机主动披露产品质量信息的,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是很难达到博弈均衡,即使实现了均衡,资源的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造成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失灵。我国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市场发育还很不充分,具体表现为价格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市场主体发育不充分、企业经营组织不发达。由于政府对自身职能认识不清,没有及时跟进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完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系,强化监管职能等,食品市场秩序在管理上处于真空状态,使企业有了可乘之机。食品行业在市场失灵且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食品企业存在着放弃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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