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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式设计权的权利本质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344 次

版式设计权目的在于保护出版者的何种利益?版式设计权的权利本质究竟是什么?对相关案例的研究有助于回答这些问题。

第一,版式设计权在保护“独创性”版式设计要素方面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借鉴和模仿他人的版式设计通常不构成侵权,即类似的版式设计元素是被允许的,只要不形成“副本”一般的复制。这在出版物内容不同的前提下很容易实现,中国青年出版社案很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虽然在出版物内容构成竞争关系的时候法院对于被告的态度可能要严格一些(如前述《汽车》杂志社案),但邻接权权利的功能设置并不倾向于保护“独创性劳动”。因为大多数情形下出版者本身并不是版式的设计者,对其权益的保护不能适用对作者保护的同等标准,出版者想用版式设计权去保护具有一定特色的版面设计要素难度很大。

第二,版式设计权的制度设计也不在于保护出版物的区别性特征、以及出版者基于此种区别性特征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以外研社一案为例:原告外研社出版发行的牛津英汉系列词典采用了基本相同的封面、书脊设计,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并为读者熟识。被告外文社出版发行的《现代新英汉双解词典》使用了与原告上述三本词典极为近似的封面,只是个别颜色略有变化。法院以“书的封面、书脊等属于印刷物的装帧设计,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式设计范畴”为由未支持原告的版式设计权主张,而是以该装帧设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来保护其利益。如果原告未能证明其出版的辞典构成“知名商品”,其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普通书籍的封面设计既不能成为邻接权客体,也无法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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