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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动人口犯罪防控的的路径(二)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277 次

强化参与权,畅通流动人口利益表达渠道。

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限制了城乡,还限制了地区之间的流动,相应的就带来了流动人口参与权的问题。如果一个群体长期处于政治体制之外,合理的政治诉求得不到重视和表达,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应保证流动人口对政治的广泛参与,维持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的适当平衡,促进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形成开放的利益表达机制,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和选民登记制度,实行按居住地进行选举,畅通流动人口的利益表达渠道,强化流动人口的参与权。

多维约束、宽严相济的综合治理方针。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得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流动人口犯罪有着其特有的规律、特点,应注重流动人口的地缘、业缘的关系,发挥亲属、同乡、同事、朋友等群体化解矛盾的作用;采取多种约束机制,使刑事法律部再成为约束流动人口犯罪主要手段,还要受文化、亲情、家庭观念和道德观念的约束。

人群流动、空间固化的动态控制模式。
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流动人口犯罪的动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应建立人群流动、空间固化的动态严控模式。首先,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模式制度,构建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加强流动人口的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的实时共享,履行流动人口信息的登记和报送义务。其次,应强化对流动人口高危人群的防控,把有刑释解教人员、无正当职业、身份不明、收入反常人员等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高危人员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管理、及时控制。最后,应进一步整合各类行政管理资源,明确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确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健全综合服务管理基础上的流动人口犯罪防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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