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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火灾事故侵权救济的思考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291 次

发生火灾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在火灾事故中,不仅仅受害人收到了人身、财产损害,大部分情况下,侵害人受到的损害更大。在自身同样受到侵害,甚至更重的情况下,受害人对于赔偿损失的承担,存在排斥心理,受害人则在完全“无辜”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容易产生过激情绪。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认定及火灾原因调查后,作为专业中间机构介入,在实践中给当事人双方都较为信任,能够更好的开展调解工作。此外,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都能更快的投入到灾后恢复生活中,同时,也节约了我国司法资源。

在火灾事故责任中,仅仅依靠民法手段,很多时候会出现损失赔偿不到位的问题。火灾保险赔偿制度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该制度将成为一个能够分散损害的的机制。如果事先签定了保险协议,发生火灾后,保险人可以通过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迅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可以避免其因负担过多的赔偿而使得自身生活陷入穷困。例如我国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
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省市也积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但这些规定法律层次较低,进一步完善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是当前更为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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