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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412 次

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来解决,但是,需要支付高额的民间诉讼费用,这已经破坏环境的受害者无疑是雪上加霜,再加上受害者更多的精力和财力,为广大市民的有限的,所以民事补救措施往往不能落实。据直接经济损失由于环境污染权威估计造成数百亿美元,每年,和赔偿金额微薄。进一步审议,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和合理的补救措施,就会导致社会矛盾,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但会增加有害的后果。从污染企业或政府部门和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角度评论员缺陷探索我们目前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以展示构建环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在执法过程中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从企业的逐利本质考察,企业现在不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规定的缺漏,很多环境责任没有被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内;保险费率高,加上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目前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对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存在影响;除投保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责任承担形式?那些责任较投保更严厉,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比的结果,同样是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没有建构出健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考量之前,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将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而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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