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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塑造中国宪政秩序条件下完善我国宪法解释程序的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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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宪政体制对于宪法解释的程序还需要一定的完善,因此,在对我国宪法进行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目前的宪法解释程序有助于关怀人权和塑造宪政秩序。在此特提出以下构思:
1、确定权威的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主体的统一性不仅影响宪法解释的权威性,而且关系到宪政秩序和谐塑造。我们知道,宪法解释的权威性会严重影响宪法解释的效力问题,而宪法解释的主体选择则具有使宪法解释得到有效实施和塑造宪政秩序的重要价值。因此,从维护宪政秩序的角度来讲,我国的宪法解释主体在一般情况下由全国人大来解释,特殊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这种程序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基本制度,能够更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和塑造宪政秩序,应全力贯彻和实施。
2、扩大宪法解释案的提案主体。目前我国没有具体规定宪法解释案的提案主体, 在实践中通常是参照一般议案的提案主体范围来界定。所以, 现在有权提出宪法解释案的提案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 人以上联名有权提起宪法解释案。这些机构在法律上负有适用和监督宪法实施的义务, 难免会对宪法理解有不清楚的地方, 需要提请宪法解释机关进行阐释。从这些提案主体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的宪法解释的提案权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手中。而大多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 也可能存在对宪法的有关规定不理解的地方, 这种不清晰会影响到公民权利的正确行使。因此, 为了保证大多数公民对某一宪法内容产生疑问时, 也能向宪法解释机关提出释宪的要求, 很有必要对我国可以申请宪法解释机关进行宪法解释的主体范围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的国情, 直接赋予公民行使申请宪法解释的权利的条件还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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