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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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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评价应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公共利益评价要基于对包括国内产业、消费者和下游用户在内的各方面利益的整体考虑。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主要考虑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对产品供应、市场竞争、下游用户、消费者和上游供应商等方面的影响。加拿大虽未直接考虑国内产业的利益,但由于将公共利益与国内产业利益相对照,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仍是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我国在反倾销程序中对公共利益的评价应综合考虑国内产业、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并且要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反倾销措施服务于维护公共利益。
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开展公共利益评价。欧盟在反倾销裁决公告中对每一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利益作出分析,加拿大则仅在少数反倾销案件中开展独立的公共利益调查。相比之下,欧盟的做法更能保证公共利益原则的落实。虽然我国现行反倾销条例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截至目前,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并未在反倾销终裁决定中对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做出直接的认定。未来我国应该仿效欧盟的做法,对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开展公共利益评价,将公共利益评价的结论和依据在反倾销终裁决定中做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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