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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例

分类:职称评定条件 作者:admin 评论:0 点击: 327 次

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导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研究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生效。遴选研究生导师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选聘导师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专业一致。

第一章  研究生导师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精神,做到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第二条    导师应是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或相当专业职称的科研人员。

  第三条 导师应具有本学科深入的基础、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和现状,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导师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正在承担国家、部(省)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或与企业联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横向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热爱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促使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健康发展。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效果。

  第八条 导师应帮助研究生确定选修课程,并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导师有义务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

  第九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和科学研究。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应负责审定,作出评价,同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十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品行不好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条件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导师要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对研究生要在严谨治学、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严格要求,并积极配合、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导师应了解、掌握国家和我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应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毕业的研究生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导师在负责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两个月内,应向院研究生部提交培养工作小结,主要内容有:对研究生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所做的具体指导工作内容及其效果,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 导师考核

  第十五条 定期对导师进行评议,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既教书育人,又培养出高质量研究生的导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能很好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限制招生。

  第十六条  招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每位研究生导师每年招生数一般为1人,特殊情况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副导师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导师梯队建设,为中青年学术骨干创造条件,各学位点可以根据导师梯队建设的需要设置副导师。

  第十九条 副导师必须由具有副教授、讲师或相当职称的优秀中青年科研人员担任。副导师协助导师做研究生培养工作。副导师要特别注意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副导师的遴选步骤是:学位点导师推荐,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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