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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聘任制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公务员考核方面不完善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377 次

从各地试点情况来看,有些地区聘任制公务员还未到期,有些到期的没有被解聘。例如深圳市,六年来,还没有出现被解聘的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并取消公务员资格。这就要求聘任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从而使聘任制公务员能进能出,由“铁饭碗”变为“瓷饭碗”,否则,考核形同虚设,聘任合同也无异于无限期劳动合同了。

这种情况的主要制度原因是《公务员法》在公务员考核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如在考核内容上,主要是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些方面过于模糊,很难量化,在考核程序上,都是本单位的领导、同事,而没有将公务员的服务对象纳入考评体系,忽视了民意,公务员考核基本上流于形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现实中考核结果大部分集中于称职和基本称职,优秀和不称职的较少而且还存在着轮流坐庄的问题。总之,如果没有严格的考核制度,聘任制也将失去价值。同样在退出机制方面,《公务员法》对退出机制的规定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如果没有明确而完善的退出机制,聘任制同样也解决不了公务员的终身制问题,而完善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也是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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