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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438 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是任何一个国家与公民的法律义务。我国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充分体现在事前预防、事中保护和事后惩罚三个方面。事前预防主要指对涉密资格人员与机构的审查等。国家秘密的保障,应在产生秘密的各个机关间严格限制可接近、知悉、使用这些信息的人员。由于保密意识方面的原因,即使在高校也存在着涉密载体使用频繁、涉密场所分散等难以管理等方面的难题,而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要求在于涉密资格审查。德国《涉密资格审查法》规定,联邦宪法保护局负责调查和提供专门意见,主管涉密资格审查;事中保护,主要是对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等的管理规定。我国《保密法》第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保密载体等的管理规定;事后惩罚则是对违反国家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日本和我国等国家都规定对违反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处以一定的处罚。尽管有此较为周密的规定,但我国当前保密工作仍然存在着定密难、定密范围过宽等难题。

我国现行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和行政法上。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义务中包括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刑法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共有五个条文九个罪名,明确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后果。另外,我国保密法和统计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遗憾的是,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我国民事法律明显缺位,没有关于经济处罚和民事责任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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