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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坚持控辩平衡才能保障人权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382 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程序限制,以便有效地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对辩护律师错误追究。在辩护制度方面吸收了律师法的许多内容,并有了新的突破,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监督司法机关方面的合法权利。修正后的刑诉法对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伪证罪等犯罪,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这也是通过正当程序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对此类案件由异地机关办理,在避免错误追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更好地保证律师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本次刑诉法修改并非完美,如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加以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第二条,其核心作用有所降低;修改后的刑诉法七十三条和八十三条引发了人们关于秘密拘捕的担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并不彻底;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具体化,等等。在新的历史时期,刑诉法的修改必将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提升人权保障状况发挥巨大的作用;而人权保障水平
的不断提高,又势必会推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日臻完善和完备,二者形成良性互动,使得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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