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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对火灾事故侵权的救济

分类:论文资源库 作者:hxr 评论:0 点击: 305 次

杨立新教授就在其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纲中将火灾事故责任列入《侵权行为法》的第一分编第三章中的特殊侵权行为,下设三个分支分别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自然火灾的责任分担。笔者认为,将火灾事故侵权责任在民事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规定,一定可促使公众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在目前的现状下,火灾事故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一种,故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的传统民事救济方式,但又存在不同,火灾事故受害人并不能请求“停止侵害”和“返还财产”这一传统民事救济措施。火灾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发生到侵害他人权益,受害人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对侵权人来说也是不可能的。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返还不当得利和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转移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在火灾事故中不存在不当得利,被火灾侵袭的财产也没有办法返还,故实用性不强。通过从事消防工作,笔者认为目前,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是目前火灾事故侵权中适用较为广泛的民事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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